范文吧 > 轉讓合同 > 房屋轉讓合同 >

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同簡單

時間: 新華 房屋轉讓合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轉讓達成下列協(xié)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位于_________的房屋(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房屋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房屋現(xiàn)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zhí)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房屋的營業(yè)執(zhí)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xù)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xù),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房屋及營業(yè)執(zhí)照上所載企業(yè)_________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房屋,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房屋,按甲不按時交付房屋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遇國家征用拆遷房屋,有關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房屋,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裝修損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房屋,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x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碼:

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同簡單篇2

出讓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嘉興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車庫面積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共有權證號為_____)。土地使用權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

3、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的附屬設備、設施:_______________。

4、該房屋租賃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筑面積計算____該套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幣]

總金額(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億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時間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_項以(現(xiàn)金、支票、其他)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鑒定之日起_____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幾天內,房屋及相關權屬證明交付時,權

屬證明過戶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種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天內,甲方將房屋及房屋鑰匙、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權屬證明一并交付給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累計應付款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實際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付款超過_____天,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限期繼續(xù)履行。

若乙方在____天內仍未繼續(xù)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條處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退還給甲方。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交房的,乙方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交付超過_____天,乙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繼續(xù)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____天內仍未繼續(xù)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條處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保證該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拖欠任何費用(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話、物業(yè)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保證已清除該房屋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

如交接后發(fā)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轉讓該房屋之前,確認該房屋承租人已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并取得房屋權共有人同意。(乙方對該房屋的各項基本情況均做了充分了解。該房屋轉讓后,如發(fā)生破漏、開裂等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個月內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xù),甲方積極給予協(xié)助。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必須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天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整。

第九條該房屋轉讓交易發(fā)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承擔。

第十條房屋轉讓后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

隨之轉讓。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十三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雙方簽字。

2、經__________公證(涉外房屋轉讓必須公證)。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乙雙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及契稅部門各執(zhí)一份。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同簡單篇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xiàn)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fā)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qū)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guī)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fā)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fā)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guī)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guī)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guī),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guī):“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guī)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guī)。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四、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guī)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guī)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xù)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xù),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guī)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違反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xù),將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xù)”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xù)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該“轉讓手續(x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xù)。那么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fā)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xié)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出賣現(xiàn)房的情況。根據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現(xiàn)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xiàn)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yè)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開發(fā)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xù),可以直接將現(xiàn)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guī)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fā)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xiàn)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fā)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fā)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fā)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xù)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fā)商,也可以是開發(fā)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xiàn)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qū)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fā)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開發(fā)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fā)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fā)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xiàn),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xiàn)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xiàn)。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fā)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fā)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再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fā)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xù)。如果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xiàn),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fā)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fā)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fā)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fā)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xù)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xù)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該“批準、登記手續(xù)”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xù),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guī)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至少說現(xiàn)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xiàn)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yōu)、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同簡單篇4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真實、自愿、協(xié)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_______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_______號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于該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日內一次性將房款支付給甲方。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作為交易依據。乙方如果交易該房屋,若有需要,甲方無條件配合。等具備過戶條件時,甲方應無條件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界時發(fā)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xié)議、合同或其它任何方式的處分。

五、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yè)管理、水、點、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甲方結清已發(fā)生的費用,甲方已經預繳的費用,其權益由乙方享有,雙方不再另行結算。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乙方付清房款同時交付乙方該房屋。甲方未按時交付房屋,應支付按日計算的房價千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個月,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需將已收的房款即時全額退還、支付_______萬元違約金作為乙方損失賠償。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應加付按日_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將已收房款即時全額退還乙方,扣除_______萬元作為甲方損失賠償。

3、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交易、抵押、通知拆除等現(xiàn)象、保證無隱瞞房屋歷史或其它非善意行為。若有所列情形之一,影響到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則放棄先訴抗辯權,并按所收款項雙倍返還給乙方,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賠償。

4、本合同簽訂、房款付清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提出變更或解除方需按本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的雙倍支付給對方。如因重大或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本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政府規(guī)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拆除或使用功能變更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本房屋的補償款發(fā)放,甲方應即時全額支付給乙方。否則應支付按日計算的補償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給乙方,直至全額支付給乙方日止。

七、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本合同或該房屋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通訊方式發(fā)生改變,該房屋的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它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過錯造成房屋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賠償乙方損失。

八、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本房屋屬企業(yè)用房,國家政策限制,乙方是實際產權人和實際所有人,而非合法產權人,故本房屋不滅失,該合同永久有效。

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轉讓協(xié)議合同簡單篇5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xié)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房產坐落、位置、結構、層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街號。

2、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wèi)(別墅、住宅、公寓),房屋建筑面積平米(包括臥室、客廳、衛(wèi)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為平米。

3、房屋質量: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不足部分可以補充)。該房屋為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裝修為中裝(包括墻地磚、地暖、墻面膩子、櫥柜、門窗、水電、燃氣表),甲方已繳納維修基金,該房屋甲方未做任何抵押。

該房為大產權,暫未發(fā)放房產證,有甲方一拆兩改合同為依據。

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共有權證號為: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xiàn)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

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fā)生買賣前即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xié)議另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結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日乙方交付甲方23萬元整,余款在5月1日前付清。

3、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方實際購買正式生效。

劃撥給甲方,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付款和辦理過戶手續(xù)需同時交割)。

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所有。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的%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接觸合同,并由甲方承擔%違約金。

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乙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甲方予以充分協(xié)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和義務、例如所買賣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以下幾款執(zhí)行。

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

甲方須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過戶手續(xù)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居住、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xié)議買賣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如發(fā)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fā)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的結構,負責搞好通水、

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fā)生的水電費、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日為準),室內現(xiàn)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由乙方承擔。

4、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甲方應予以協(xié)助。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

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全部購房產20%的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并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

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退還一期購房款,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的20%的違約金。

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fā)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xié)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xù)。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時,可向有關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乙方正式擁有房產的居住權,無論今后市場房價如何波動,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更改房屋買賣價格,嚴格遵守約定價格,如有單方違約,按本合同第

電話:

44104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南岸区| 宣武区| 丰都县| 扶风县| 凤山市| 青龙| 抚顺市| 云阳县| 沽源县| 陇川县| 商南县| 西青区| 竹山县| 淮安市| 会泽县| 宜宾县| 丹寨县| 石屏县| 孝昌县| 九江市| 肇东市| 长春市| 东乡| 甘德县| 竹山县| 门源| 乐安县| 清水河县| 客服| 平顶山市| 泰来县| 化隆| 巢湖市| 绥阳县| 香港| 荆州市| 比如县| 朝阳区| 巴马| 保德县| 扎赉特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