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店面沒有合同有效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轉讓店面沒有合同有效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店鋪轉讓只簽收據沒簽合同可以嗎?
最好簽訂合同。
店鋪轉讓不可忽視的三個問題
問題一、不會包裝店鋪
轉店絕大部分的原因就是,店鋪生意不好,不掙錢。事實上,很多店不好轉,不是因為店鋪本身存在什么硬傷,而是因為店主不會對它進行適當的包裝。店鋪沒有亮點,不能吸引找店老板的眼球,又如何能找到接手人呢?不過,包裝和推廣對于第一次要轉店的街鋪店主來講,是有一定難度的。
解決方法:建議需要轉店的老板先了解清楚相關知識。
問題二、沒有時間精力處理店鋪轉讓問題
鋪皇還發現,許多老板在處理轉店的問題中,時間和精力非常有限,有時候是從外地趕著回來跟找店客戶談條件,談成了還好,談不成就是白忙活了。
大部分老板要么是手上還有別的生意在做,要么是在準備下一個生意的過程中。對于轉店這樣一件無法明確控制周期的事情來講,他的時間和精力總是不夠用的。因為不能專心做這件事情,這反過來又會影響轉店的效率。
解決方法:如果店鋪有合伙人,可以商量由誰負責比較方便處理。如果沒有,不建議交托給朋友處理,一是朋友不比你了解店鋪情況,二是找店的客戶在轉讓費上跟你砍價時你們沒辦法及時處理。如果是自己轉店又沒時間,可以考慮將店鋪交給專業轉店的平臺。
問題三、選擇的商鋪中介不給力
目前在深圳市場上,有很多不規范的商鋪中介魚目混珠,整個行業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很多商鋪中介為了拿到一手鋪源,賺取傭金,會盲目地承諾過多,真正能做到的卻很少。轉店的老板自己稍不小心,就會掉入他們的陷阱,交了錢,聯系不到對方或者對方不辦事,對轉店的毫無幫助。
解決方法:尋找大型、成立時間久、口碑好的商鋪轉讓平臺。
店面轉讓注意事項
1、轉讓店面或商用房屋時,一定要簽訂正規轉讓協議,由房東、轉讓方、受讓方三方簽署。
2、注意營業執照是否隨店轉讓、是否拖欠稅費、房租、水電費等。
3、店面近期是否有拆遷的可能,以及遇到火災、水災等不可抗風險該怎么處理,可以到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了解。
4、轉讓費應該由店面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組成。有形資產指裝修、貨物、桌椅貨柜等,無形資產指地段、人流等。
5、簽訂協議的過程中最好有中間人在場,如果轉讓金額很大就需要特別小心,謹慎一點還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轉讓店面沒有合同有效嗎
門面轉讓合同不含房東的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想再承租門面的,經過房東同意,或者事先有約定,可以轉租給他人。轉租他人需要簽訂轉租協議。門面轉讓合同必須房東到場簽字才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事項:
其一,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必須先行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行為的有效還是無效就處于待定狀態,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該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其二,轉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轉租行為既以原出租行為為基礎,故而受其約束,主要表現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原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此為一般性原則。
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對延長租賃期限達成協議。
其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后予以變更。
法律說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 書面申請。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 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臺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