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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新華 勞動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方式、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確保雙方合法權益得到公平保障。寫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呢?這里給大家帶來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篇1

第 號

職工姓名: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工作年限: 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 號

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篇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通知乙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經濟補償金:____元人民幣。

3、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篇3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雇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其最后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愿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準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于被動。

二、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后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并告知員工;

3、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并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并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么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并做具體列舉并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后,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于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后,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并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實體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里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條件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二)、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篇4

(職工):

鑒于(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本單位現定于年月日與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請你于年月日前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單位名稱(蓋章)年月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年月日

什么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篇5

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相信這是許多人特別關心的問題。其實,我們常說的賠償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很少聽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一般情況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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