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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

時間: 新華 勞動合同

合同條款中會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仲裁和訴訟等,能夠避免合同雙方發生糾紛。這里給大家分享試用期勞動合同,方便大家寫試用期勞動合同時參考。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1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20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擔任工作。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元,該收入由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6、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以下第()種方式簽訂勞動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生產(工作)內容和生產(工作)、地點:

(一)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具體生產(工作)任務內容為: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度。即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周工作()天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時制。即經甲方單位機關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3.綜合計算工時制。即經甲方單位機關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四、勞動報酬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工資支付執行以下第()種方式:

(一)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為元。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周、日、小時)。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甲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計件單價為元。

(三)其他支付方式:

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市以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其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學習、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

(二)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三)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五)甲方建立職業病防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的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能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的;

2.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賣淫、擅自停工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3.因違規、違紀、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4.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5.嚴重違反總承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參軍、自費上學、培訓、出境或因家庭困難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

8.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9.本合同因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崗。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當地政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責任大小和后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賠償。其中:責任屬于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合同;責任屬于乙方的,賠償甲方技術培訓費、技能鑒定費、因未履行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等。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在乙方工作地備查。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居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現居住詳址: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需要,雇傭乙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依據《合同法》訂立此《臨時勞務雇傭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至。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務雇傭合同》。

二、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需要,承擔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待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職責》的標準。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的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繳納,乙方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如甲方因此被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有權就經濟損失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件規定和約定。

第十條甲方給乙方繳納意外傷害保險,如乙方不能執行本合同條款,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3、雙方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

則視為《勞務雇傭合同》自行解除。

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紀律。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勞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給于經濟賠償。

2、甲方有權隨時對公司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勞務報酬等也做相應的調整。

第十六條本合同附件如下;

1、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2、甲方管理《規章制度》、《崗位職責》;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4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本文簡要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試用期合同的簽訂問題,望對您有所裨益。

一、案例

某公司因工作性質的原因,人員更迭頻繁,為保障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不斷有新人被招聘進入公司,同時又不斷有員工離開公司。在離職員工中,很大一部分為新招聘員工,他們當中一部分人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公司發現其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關系;一部分人因感覺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性質,或不滿意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而提出辭職。

暫且不說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嚴格的法定理由和程序,單單與每一個新入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離職手續,這個過程就讓人力資源部的工作顯得非常龐雜。于是,人力資源部設計了兩種應對這種情況的勞動合同,一種是試用期內暫時不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合格后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僅對試用期內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二、提示

(一)試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單位為避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履行繁瑣的手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一個3個月到6個月不等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聘用該勞動者。試用期考核過關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履行勞動職責;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則直接終止試用期合同,不再轉正錄用。但事實上,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卻是違法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試用期多長期限,崗位有多重要,試用期內都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二)試用期不能沒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相符,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僅建立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有百害而無一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試用期期限和勞動權利義務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約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勞動合同,不具有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預期法律后果。

其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應當計算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占用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易于形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增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

最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試用期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均應當遵循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起來較試用期用工規定相比更為嚴格,違背了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初衷。

三、操作

(一)在黃金三十天內簽訂勞動合同

自員工入職的30天內,即從試用期開始就簽訂勞動合同,完善人力資源的'管理工作,可以從流程的開端就防止爭議的發生,免除用工風險和管理過程中不必要的麻煩。

(二)注意招聘技巧,巧妙設計錄用條件

招聘是員工管理的第一個步驟,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入口環節,除了嚴格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權利義務,防止風險發生之外,還應對試用期更為重視,特別是試用期可以即時無補償解除的運用要素。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巧妙設計招聘錄用條件,在選拔人才的同時,為試用期內順利處理勞動關系打好基礎。

四、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5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試用期勞動合同篇6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約定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營業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工作時間執行以下條款。

(一)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23日為發薪日。

(二)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基本工資

(三)雙方約定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基數按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結算。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保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二)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4、乙方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或給甲方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乙方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7、乙方兼任其他公司工作的;

8、乙方提供不真實人事資料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10、其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解除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

(3)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移交正常工作并經甲方同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宣布解散的,或因門店經營不善、租賃合同解除、加盟商撤資、閉店或不可預定的天災、事故導致門店無法繼續營業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解除合同:

(1)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八、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

(一)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未約定的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其它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后的三日內書面告之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梅爾卡蘭奴門店員工行為管理規定》

(六)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乙方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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