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書要載明哪些內容
刑事和解協議書要載明哪些內容
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以下這些內容:
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2.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刑事和解協議書和諒解書的區別
區別性質不一樣,刑事和解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刑事諒解書是對犯罪行為的諒解作出的聲明。還有一點區別在于,刑事和解協議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雙方簽字,但刑事諒解書是單方作出的,不需要另一方簽字。
刑事和解協議書由誰制作
刑事案件和解協議書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制作。在法定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擬刑事和解協議的注意事項
1、盡量在辦案人員的指導下撰寫和解協議書,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便于辦案人員接受此協議,出具從寬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近親屬代理簽署和解協議,應當有授權委托書,以免造成無權代理
3、受害人死亡的,應當由其全部近親屬簽訂和解協議或者出具特別授權書代表全部近親屬簽署和解協議
4、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代表簽署和解協議書應當由公安機關證明其近親屬身份
5、和解協議不能代表收款收據,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相關款項時,需另行出具收款收據,同時,需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收款項的特別授權
6、辯護律師可以作為見證人,但一般不宜擔任和解協議的代理人,以免陷入民事糾紛中,更不宜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人。
刑事案件和解協議效力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多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按照各自在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節處罰。取得了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