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條款有以下幾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1.借款合同是轉讓標的物處分權的合同。找法網提醒您,借款合同所轉移的是標的物的處分權,而不是所有權。
2.借款合同的標的為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借款合同的標的或客體為可消耗物。可消耗物又稱為消費。借貸合同,以金錢為標的物。
3.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在傳統民法,消費貸款合同屬于要物合同,即在雙方當人就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后,還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要件。
4.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負有義務。
5.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誰管轄法院
借款合同由誰管轄法院具體如下:
1.如果借款合同有約定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2.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借款合同條款無效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于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復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于復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護。
3、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5、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6、在民間借款合同關系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或者聯營合同關系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借款合同無效能主張利息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在借款合同無效后,是否能支持主張利息,應該考慮三個因素:
1、借貸雙方并非惡意串通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
2、借款合同本身約定了利息;
3、出借方無過錯,借款方有過錯。
那么滿足這三個條件時,可以請求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