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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不簽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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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單位新招錄了幾個員工,但是這幾個人覺得勞動合同對他們有約束不愿意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不與他們簽勞動合同嗎?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員工自愿不簽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用工,將要承擔較大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1)未滿1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滿1個月就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應在1年內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愿簽訂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1個月或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不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滿1年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就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負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4)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勞動者自愿不簽合同的聲明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無論勞動者是否自愿不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代價很大。

因此,遇到員工不愿簽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解釋清楚法律規定,依法在1個月內簽訂。對仍然不愿簽的勞動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樣就可避免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沒有和企業簽勞動合同怎樣確定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除此之外,還可參照下列情況認定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職工工資表;

(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見,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必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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