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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

時間: 新華 勞動合同

簽訂合同可以規范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的行為,確保雙方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下面是一些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免費閱讀下載,希望對大家寫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有用。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費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4、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5、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6、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2

甲方:(企業全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起解除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已于本協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

3.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年月工資元。經濟補償金償于當月日記入工資帳號內,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雙方同意確認屬實。

甲方(企業公章):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3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請人:

身份證:

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辦字第__________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因_________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經由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庭并作出辦字第__________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判決書,判令:

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因違反服務期條款支付申請人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

現申請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此致

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4

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5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_____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6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

(簽字或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為期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甲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見《員工離職工作交接、款物清償一覽表》)。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拾萬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黨團關系、______關系轉移等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8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后,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的權利。重新鑒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后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__】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后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后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并進行針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了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9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 ________條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篇10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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