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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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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制定,圍繞各類業務或管理活動,規范企業員工如何執行,哪些該做,哪些不應該做。好的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怎樣的?這里給大家提供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1

1、安全管理各項臺賬要有專門的存放地點,并由專門人員進行管理。

2、要對文件的內容、份數、標題等逐一核對,如發現不符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3、應及時送交領導,不要擠壓。

4、應及時登記編號、分類整理并存檔,做好詳細記錄。

5、保存時,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6、需上報的文件必須經過負責人及法人的審核、簽字批準后方可上報,文件上必須詳細寫明文件標題、主送單位、經辦人等。

7、存檔人員應及時分類整理、存檔,并統計編號、編制目錄等,以方便查閱。

8、存檔時,要求把文件的批復、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9、傳閱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閱范圍和詳細規定,不得將有密級文件帶回家里閱讀或隨身攜帶到公共場所。

10、借閱時要明確責任人借閱時間和歸還時間。借閱人必須_不得翻印和復印,不能轉借他人。

11、對于不具備存檔和存查價值的文件應填寫《文件銷毀清單》,經安全科長批準后,可以銷毀。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3

一、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各級領導的職責范圍,實行安全工作領導負責制,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把安全工作任務落實到各部門、責任落實到每個教職員工,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全校上下形成合力,把各種安全工作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平安校園。

二、全校師生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學習和生活習慣,確保學校健康、安全、穩定的發展。

三、經常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文明衛生習慣教育和紀律教育,使他們能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校園安定。

四、切實加強住校生的生活、衛生、安全的管理,嚴格執行《住校生守則》、《寢室管理規定》、《衛生保健制度》、《安全保衛制度》。住校生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做到防火、防盜、防毒、防破壞,責任落實到人。生活指導教師要具體、全面負責住校的生活、衛生、安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要深入寢室,具體指導,耐心教育,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教育,提高學生的防范意識,并為學生提供安全、舒適的學習環境。嚴禁外來人員隨意進出學生宿舍,以防事故發生。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食堂、餐廳、供水處等生活場所的飲水、飲食的衛生安全。飲食安全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責任到人、獎罰分明。總務處、醫務室對食堂、餐廳、小超市、供水處每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學校衛生管理要嚴格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務室工作制度》執行。校醫務室按規定定期對學生進行體驗,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要定期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教育。不得以預防和健康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

七、各年級按計劃確需組織學生集體外出參加活動時,事先要寫書面報告,經政教處核實報校領導審批后方可。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負責老師要事先實地勘查,制定安全方案,要有領導有組織的帶領學生外出活動。對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實的場所不得前往。遇到參加各種比賽活動需外出,領隊老師一定要切實負責,安全措施到位,教育參賽學生,一定提高安全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防萬一,保證順利返校。

八、學校校舍維護及公共設施的維修與管理由總務處負責實施,要求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4

一、一般安全

1、操作前先想一想,如有疑難,先發問請教。

2、工作場所內勿追逐嬉戲,

3、場地、進出口、走道保持整潔暢通,勿堆積物品、廢物。

4、非經允許,不可私自開動機器設備。

5、勿靠近懸吊物下方走動或工作。

6、先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并作定期檢查或調整。

7、發生意外應立即報告,勿擅自處理。

8、廢料、油布、垃圾應分別置于規定處所。

9、急救箱應定期檢查并補充。

二、人員安全

1、遵守安全規則及信號。

2、工作時應佩戴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手套、安全鞋等。

3、工作時穿著合身的工作服,扣好衣帶、鈕扣等并保持整潔。

4、別人操作機器,勿與之交談。

5、操作轉動機具時,勿戴手套。

6、如有傷害時,均應迅速處理與治療。

三、機具設備安全

1、開動機器時,應先了解該機器性能及如何停止。

2、所有護罩使用前后均應放置定位。

3、保持機器清潔與良好狀況,如有故障,立即關掉電源,并向上級報告。

4、機器運轉中,切勿清理、調整或修理。

5、未獲得上級許可,切勿啟動或操作任何機器。

6、機器設備用畢后,須將各操作桿放回原來位置。

7、關閉動力電鈕后須俟機器確實停止后,始可離去。

8、轉動中的機器或工具,切勿以手或身體試圖停止。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5

第一節總則

1、為加強醫院信息技術外包服務的安全管理,保證醫院信息系統運行環境的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是指醫院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擔信息技術服務且非本醫院所屬的專業機構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運行維護服務、技術培訓及其它相關信息化建設服務等。

3、安全管理是以安全為目的,進行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職能,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財力、物力、時間和信息,為達到預定的安全防范而進行的各種活動的總和,稱為安全管理。

4、外包服務安全管理遵循關于安全的所有商業準則及適當的外部法律、法規。

第二節外包服務范圍

1、外包服務包括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運行維護服務、技術培訓等。

2、咨詢服務:

(1)根據醫院的信息化建設總體部署,協助醫院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實施方案。

(2)對醫院現有的信息技術基礎架構、設備運行狀態和應用情況進行診斷和評估,提出合理化的解決方案。

(3)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提出備份方案和應急方案。

(4)其它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3、運行維護服務:

(1)軟硬件設備安裝、升級服務。

(2)硬件設備的維修和保養。

(3)根據醫院業務變化,提供應用系統功能性的需求解決方案及執行服務。

(4)系統定期巡檢和整體性能評估。

(6)日常業務數據問題的處理服務。

(7)其它運行維護服務。

4、技術培訓: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第三節外包服務安全管理

1、外包服務安全管理應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采取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應用確保信息安全的技術手段,建立權責明確、覆蓋信息化全過程的崗位責任制,對信息化全過程實行嚴格監督和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2、成立由分管領導同志信息化外包管理組織,明確信息化管理的部門、人員及其職責。

3、建立信息建設安全保密制度,與外包服務方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或合同,明確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關制度的要求。并對服務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

4、制定信息化加工過程管理、信息化成果驗收與交接、存儲介質管理等操作規程或規章制度。

5、外包服務方的人員素質、技術與管理水平能夠滿足擬承擔項目的要求,進行相應的安全資質管理。

6、信息中心配備專人負責安全,負責日常信息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服務方提供的服務進行安全性監督與評估,采取安全措施對訪問實施控制,出現問題應遵照合同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確保其提供的服務符合醫院的內部控制要求。

7、對外包服務的業務應用系統運行的安全狀況應定期進行評估,當出現重大安全問題或隱患時應進行重新評估,提出改進意見,直至停止外包服務。

8、使用外包服務方設備的,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9、在重要安全區域,對外部服務方的每次訪問進行風險控制;必要時應外部服務方的訪問進行限制。

第四節附則

1、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6

1目的

1.1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細化落實全員安全責任,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員工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有效的預防安全事故,更有效保障公司各階段安全目標達成,促進公司安全、穩定發展。公司安委會結合公司各部目前實際情況,特制定《員工安全生產積分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2.2公司安委會建立全員安全積分卡,對公司員工的基本情況進行備案,建立個人安全積分檔案,積分情況將與員工月度工資、年度安全獎考核掛鉤,并作為人事任免、業績考評、評先評優的依據。

3職責權限

3.1安環組負責統籌監督公司“積分制”考核工作,并負責對考核爭議項目的最終裁決;

3.2管理部負責“積分制”涉及部門與個人規定獎懲內容的具體執行;

3.3安環組負責實施安全“積分制”考核,并協助和監督相關部門落實獎懲;

3.4各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管機構對本辦法的執行。

4具體工作內容

4.1安全積分制考核由安委員統籌,并由安環組每月統計與匯總后提交管理部進行審議,確認無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通報全司。

4.2設立安全紅線預警,主動控制安全管理預防,凡積分低于-1分的員工將組織培訓并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4.3安全積分考核周期以年為單位進行,并實行月積分,年度總評的方式進行考核,年度積分考核結束后,所得分值將歸零后重新積分,每個獨立積分考核周期結束后由公司安環組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積分內容和標準。

5積分標準

5.1.見附件表格《安全積分及獎懲記錄對照表》;

5.2以下八類潛在“不安全行為”(簡稱“八不準”)公司將重點對其進行整治,違反人員除了按公司獎懲制度處罰外,另將額外扣除該員工個人積分,每項5分;

5.2.1廠區內非吸煙區吸煙;

5.2.2非特殊工種或特種作業人員擅自操作特種設備或作業;

5.2.3違規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

5.2.4擅自拆除、封堵、停用安全裝置或冒險操作故障設備設施;

5.2.5未經培訓合格或授權,擅自操作非本崗位設備設施及進入危險區域;

5.2.6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

5.2.7違規丟棄或傾倒廢棄化學溶劑及物品;

5.2.8擅自挪動、使用及故意破壞公司消防器材設施。

6獎懲措施

6.1員工安全建議所得積分立即計入員工安全檔案,獎金于次月工資中發放。

6.2員工個人安全積分將一并納入年終績效評定,年度考核評優評先時將計入加分項。

6.3年度考核周期結束后,對于積分排名第一的員工頒發“安全生產衛士”證書,并給予現金獎勵。

6.4凡員工違反安全巡查項目,扣除當月績效20元/條;其直接部門主管負管理責任,扣除當月績效20元/條。

6.5凡員工發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工傷,其直接部門主管負管理責任,并受工傷人數扣除當月績效200元/人。

7相關事項補充說明

7.1積分項目涉及員工個人隱私或保密內容時,經安環組領導審批,可不予公布具體加分內容或人員姓名,直接標注加分分值即可;

7.2由于預期取得政府社保部門傷殘鑒定結論時間較長,故事故發生后將由安環組依據國家《工傷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進行評估判定;

7.3考核周期內,積分人員因人事及歸屬發生變動,個人積分不變。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7

1.目的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確保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持續合規性、充分性、有效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標準評審和修訂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4.職責

4.1安全生產部負責組織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編制、評審、修訂工作。

4.2公司安委會主任長負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批工作。

4.3安全生產部負責組織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的發布工作。

4.4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并適時修訂。

4.5公司工會組織負責對相關制度、規程評審、修訂的參與與監督;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5.1安全生產部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5.2安全生產部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5.3審批稿經分管副總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6.評審與修訂

6.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

6.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三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6.1.1.1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6.1.1.2公司的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6.1.1.3公司的生產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6.1.1.4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的缺陷時;

6.1.1.5當上級管理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1.1.6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性事故原因時,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6.1.1.7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6.1.1.8當生產設施新建、改建、擴建時;

6.1.1.8其他相關事項。

6.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6.1.3評審內容

6.1.3.1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6.1.3.2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6.1.3.3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6.1.3.4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1.4評審輸出

6.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6.1.4.2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6.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

6.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三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6.2.1.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6.2.1.2當公司歸屬、體制、規模發生發生重大變化;

6.2.1.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6.2.1.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6.2.1.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2.1.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6.2.1.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生制度性因素時;

6.2.1.8其它相關事項;

6.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6.2.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發放、使用、保管和回收,嚴格執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證各相關崗位和人員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6.2.4修訂依據:

6.2.4.1國家行業的&3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6.2.4.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評審結果。

6.2.4.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6.2.5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安委會主任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6.2.6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個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篇8

為了確保我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和教學科研及生產生活的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管理,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事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院發展的大局,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自覺遵守安全法規,做到依法辦事。

第二條學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保衛科是院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受學院安全工作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領導,在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院各級領導在進行教學、生產、后勤、基建、生活保障等各項管理工作中,要本著對社會和師生員工高度負責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級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級領導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與中心工作同時計劃布置,同時抓好落實,同時檢查評比,同時總結考核。

第五條嚴格按審批要求,加強安全申報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保證有完備的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和措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安全責任書的簽訂

第六條各部門、系部納入學院治安綜合治理的范疇,學院每年與各單位簽訂一次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實施考核。

第七條按照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要求,各部門要分別與下屬的單位或崗位簽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八條凡進入院內進行建筑道路施工、物業管理等各種經營活動的單位,在與相關部門簽訂業務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協議,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九條各系部學生進行實習,應由帶班教師或指導員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同時簽訂安全承諾書。

三、安全管理

第十條各部門必須根據本安全生產系列結合工作實際和特點,制定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張掛(貼),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切實做好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精神,分析安全形勢、通報安全情況,整改安全隱患,明確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重視勞動保護工作,關心一線工作的職工。

第十四條不準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噪聲,不得污染校內外環境。

第十五條各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具備當場整改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提出整改方案,在未消除隱患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各類在用的設備應保持完好狀態,不準隨意改動安全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新進人員(包括外來實習、協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先經過安全教育,在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后,方能獨立工作。

第十八條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部門培訓考核,取得證書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交通安全、化學危險品管理、食品衛生、特種設備監察的管理規定,學院保衛科、后勤處、基建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具體規章制度,并定期檢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條發生安全事故,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處理。若發現重大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不準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真相。

第二十一條根據事故大小,情節輕重,對事故肇事者和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院每學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對優秀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獎勵;不合格的給予批評整改及其他必要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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