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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協議簽字了可以反悔嗎

時間: 思恩 協議書

勞動仲裁協議簽字了可以反悔嗎

勞動仲裁簽了協議不可以反悔。勞動仲裁調解書系仲裁委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依法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并且是在合法且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調解達成協議,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仲裁調解書即生效。不能再反悔。法律規定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明顯不公怎么辦

勞動仲裁明顯不公的,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在多久內申請有效

勞動仲裁在一年內申請有效。從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就可以在一年內去申請仲裁維權。如果時效中斷的,則一般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仲裁時效什么時候中斷或中止

(一)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于“有正當理由”。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1、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等。

2、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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